网商金融会员服务协议

 

在您注册成为网商金融(以下简称“我司”)用户前,您已认真、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网商金融会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内容。在您按照我司的流程成功注册后,本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您将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享受我司的服务,同时有义务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一、用户须知

1. 注册者资格

您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避免疑义,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注册为我司用户。

2. 用户实名认证

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您在我公司服务平台上的所有操作的安全,我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通过各种必要方式对您的身份信息进行识别认证。身份信息识别认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a) 采用第三方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安部门运营的个人身份数据库、主流的信用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信息、中国银联(含下属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可靠的信息源;

b) 委托我公司的合作方通过亲见本人或/和其历史业务交易记录或数据库中的信息比对来完成鉴别。

c) 验证您知晓或拥有通常只有您本人才知晓或拥有的秘密,如通对您提交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信息交叉验证或/和向您拥有或实际控制的手机发送短信验证码并对您提交的短信验证码进行校验以及资金转账验证;

d) 通过委托授权我公司的合作方通过其历史业务交易记录或数据库中的信息以及其他安全可靠的方式,如面对面的验证、确认。

e) 其他能够证明您本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3. 用户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

a) 您在通过我公司实名认证后,我公司将协助您向具备颁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CA机构申请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将代表您的身份,您在申请我公司相应消费贷款产品的过程中,有关个人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均将使用该数字证书签订,我公司在此郑重提示您,您使用该数字证书与您亲笔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 代表您身份信息的数字证书将由CA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且该证书的使用由您自行控制,即除非特别约定,您只能使用您本人的用户名登录服务APP平台且通过密码校验方能使用该证书签订有关电子合同。

c) 代表您身份信息的数字证书存在一定有效期,自您通过我公司实名认证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您的数字证书有效期满后,您同意并全权委托我公司可根据您的实际业务需要协助您获得新的数字证书,直至您明确表示不再使用我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为止。

e)如您的姓名以及证件号码在数字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的,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我公司,并终止使用该数字证书。

4. 账户安全

a). 您应对您在网商金融的登录名和密码保密,且须对您在该登录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信息、网上点击同意或接受各类产品或服务等)承担责任。

b). 您了解并同意: 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您的网商金融登录名和密码,您应当立即通知我司,授权我司经过必要身份识别措施后更改密码或作出其他应对措施。但我司不会对因您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负责。

c). 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判,否则您的登录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

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在遵守本服务协议的前提下,您将享有本公司提供的用户服务,并将收到我司发布的最新的优惠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2. 如您不愿意接受网商金融提供的信息,您有权要求我司停止向您发送产品和服务信息。

3. 在使用我司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a). 在使用网商金融服务过程中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本协议;

b). 在未经网商金融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以复制、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网商金融平台上展示的资料、信息或数据。

4. 您了解并同意:

a). 对于您在网商金融上发布的涉嫌违法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违反本协议的信息,网商金融有权不经通知您即予以删除;

b). 对于您涉嫌违反承诺的行为对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您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免除

1. 您了解并同意,网商金融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您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a). 使用或未能使用网商金融的服务;

b). 第三方未经批准使用您的账户或更改您的数据;

c). 你接受或购买的发布在网商金融平台上的产品或服务条款或协议中约定的免责范围,以及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损失。

2. 在任何情况下,网商金融均不对由于信息网络正常的设备维护,信息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暴乱,起义,骚乱,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3.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网商金融可能暂停服务以调整或升级系统,需在网站公告暂停服务时间。在任何情况下,网商金融无须为暂停用户服务承担违约责任。

四、注册协议的修改、中止、终止和账户注销

1. 您了解并同意:我司在法律环境变化或业务发展需要时可能对本服务协议所做的修改,本服务协议如发生任何变动,我司将公示变动内容,如您不同意相应修改的,可以选择注销您的网商金融用户账户。

2. 您同意,出现以下情况时,我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地中止、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的用户服务,并注销您的账户,且无须为此向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a). 您在使用网商金融平台提供的服务期间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行为的;

b). 您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虚假或不真实或不完整或过期无效的;

c). 以他人名义注册为网商金融用户的;

d). 未经有效许可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的;

e). 经证实用户为政府部门发布的恐怖分子或被列入其他黑名单;

f). 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或欺诈行为的;

g). 本协议变更时,您明示并通知网商金融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的;

h). 您连续三年未登录过网商金融平台的;

i). 其它网商金融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3. 您的用户服务被中止、终止或者账户被注销后,网商金融仍有权继续保存您在网商金融服务期间的所有交易信息。

4. 我司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后,对于您在服务中止或终止之前所接受的产品和服务,网商金融仍将按产品或服务所对应具体协议或约定履行。

五、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2. 如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您同意以上海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3. 本协议包含了您成为网商金融用户所需要了解并遵守的协议条款,您在购买或接受网商金融平台上某产品或服务时还需要了解并签署该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条款或具体约定(请参见您接受该产品或服务时签署的其他协议)。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及声明

协议编号:

重要提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提请本人注意有关责任或权利限制条款,经本人充分审阅,本人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条款的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并无疑问、分歧或异议。

本协议一经本人在移动客户端【网商金融】平台上勾选,即表明本人愿意接受条款约束。本授权及声明于本人签字并点击提交按钮之时自动生效,并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如下操作:

一、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的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贷款审批(用于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用于已发放贷款的贷后管理)以及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等。

二、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本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

三、本人同意,在本人发生与贵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它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贵公司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交叉销售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四、若涉及本人的业务审批不通过、未实际发生,本人同意贵公司保留本人的基础资料(含证件复印件等)、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等。

五、本人授权贵公司可基于信用或风控服务的需求,直接或委托征信机构、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合法保存有本人及本人相关经营实体的基本信息、交易流水明细数据等信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等)采集相应信息(含不良信息),用于贷款审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已发放贷款的贷后管理)等。

六、本人同意,在本人向贵公司申请授信业务及因贵公司贷后管理需要时,贵公司可以查询本人在贵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贵公司股东及其下属公司)和业务合作方登记的基础信息以及业务往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理财、信用卡业务等具体反映本人资信、资质状况的信息),用于贵公司授权调查、贷后管理等相关用途。

七、本人声明,贵公司已经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本人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定。贵公司超出上述授权,查询、使用、报送本人信息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八、本授权有效期自本人签字之日起至本授权事项项下的业务办理完毕并结清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

 

个人借款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额度申请人(即“甲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黑体字部分),如有疑问,请及时提请额度授予人(即“乙方”)予以说明或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

2. 本合同条款一经甲方点击确认即视为甲方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包括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责条款),并视为本合同已由双方签署生效。

3. 甲方在乙方注册的账号(下称“甲方账号”)和密码(含手势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下同)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账号和密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的操作行为, 甲方应妥善保管甲方账号及密码,防止账号及密码泄露,因账号及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额度申请人):

乙方(额度授予人):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申请人额度明细表

额度申请人(甲方)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信用额度 甲方可申请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产品最高额度,具体额度以乙方终审意见为准,且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及消费行为动态调整(上调或下调)或冻结甲方的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有效期
如甲方未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明确告知乙方其不愿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信用额度的,乙方将视为甲方愿意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信用额度,乙方可自行决定是否续展甲方的额度期限,续展期限由乙方决定,延续次数不限。额度续展后,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同及其随后的任何修订。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解释如下:“个人贷款”: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审批后,乙方直接向甲方发放的贷款。“额度”: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贷款最高限额,甲方获得的额度并非是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诺,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及消费行为进行动态调整(上调或下调)或冻结,且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利率”: 是指乙方发放贷款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利息与贷款本金的比率。

“还款日”: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向甲方发放某笔贷款后甲方应按期应归还贷款本息的日期。

“逾期”:是指甲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乙方足额偿还已到期款项。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催收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通知等。

“本合同”:包括甲乙双方签署的本《个人借款额度合同》及其附件《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等(如有),亦包括后续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合同中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二条 额度的申请

2.1 甲方通过乙方或乙方合作机构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向乙方申请个人贷款额度,乙方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该额度申请。甲方最终所获得的额度金额、期限等取决于乙方的审核结果。

2.2 “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供甲方使用且在偿还后可自动恢复并可重复使用的额度;

2.3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授权乙方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与甲方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

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交易清算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打印与甲方相关的个人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联络方式、关系人、资信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学历信息、工作地址、居住地址、位置数据、通讯行为、通讯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及个人相关实体的经营记录等信息并保留相关核查资料,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机构或单位配合乙方提供有关信息或确认事项而向上述机构或单位以任何形式提出权利主张。

乙方承诺甲方的相关信息仅用于与甲方授信审批、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市场调查及信息数据分析,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事项,且乙方须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承诺,一旦本合同签署生效,上述授权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系不可撤销的。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3.1 对于额度项下单笔的提用,以《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约定的贷款起始日为起息日/计费起始日,若无《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则以乙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额度提取记录、结算记录、还款记录等,下同)记载的为准。贷款利率服务费、提前还款手续费率等按《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的约定计算,若无《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则以乙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的为准。乙方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对额度的提用。

3.2 在额度期限内,如乙方发现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收入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乙方有权调整甲方额度、冻结甲方额度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且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3.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甲方的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4甲方应保证提供准确的账户信息给乙方,若因甲方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因所提供账户的开户银行汇款转账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发放的贷款未能在约定的贷款起始日当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贷款利息、服务费等仍然按约定的贷款起始日起算。若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放款失败的,甲方需重新申请放款。

3.5 贷款发放后,乙方根据在本合同第一部分载明的甲方的通讯信息(如移动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可向甲方发出放款通知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电子渠道通知甲方的,该等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同时甲方不可撤销地的授权及同意乙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公司、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通过邮件快递、挂号信等方式发送通知的,自乙方寄出后第五个工作日即视为已送达甲方。

3.6 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乙方系统生成的电子记账凭证、流水记录等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款项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3.7 甲方承诺合规合法使用贷款资金,并根据乙方要求,配合乙方提供贷款用途说明,贷款用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发票、购买合同、支付凭证等。

第四条 贷款息费的计收

4.1 额度项下贷款息费的计收方式有以下几种:

(1)按贷款利率计息;

(2)其他方式。

各笔贷款的息费标准及计收具体方式由《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约定,若无《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则以乙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的为准。

4.2 采用贷款利率计息的,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起息日为《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中所约定的借款起始日(若无《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则以乙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的为准)。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额度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个人情况调整借款利率,调整后的利率将通过甲方的注册手机、APP推送等方式向甲方发出借款利率调整信息。

4.3 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甲方申请贷款而提供的征信查询、数据和系统处理,以及贷中管理、个人征信服务及贷后催收等相关工作而收取的费用。乙方将于贷款的首个还款日扣除服务费,具体收取金额以《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中约定为准,若无《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则以乙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的为准。

第五条 还款

5.1 甲方在额度项下各笔贷款的还款方式由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约定,若无《个人额度借款核准书》,则以乙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交易记录记载的为准。甲方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服务费、其他费用(如有)。

5.1.1 按贷款利率计息时,各类还款方式的含义如下:

(1)等额本息:甲方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以相等的总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

(2)等本等息:甲方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相等的贷款本金和相等的贷款利息。

(3)按日计息、到期还本付息:甲方应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利息、费用(如有)及全部贷款本金。

5.2 为及时偿还贷款相关款项,甲方应在贷款期间始终维持其还款账户状态正常。甲方须在还款日当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供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扣收。即使还款日非工作日,还款时间并不顺延,甲方应提前存入足额款项。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于还款日或该日后从甲方指定的且经乙方确认的还款账户中自行代扣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用于清偿甲方在乙方的到期债务, 如代扣后甲方有任何异议,由甲乙双方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3 甲方请求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且经乙方允许的,可自行在乙方或乙方合作机构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提前还款的操作,并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手续费(如有)。甲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剩余借款的还款方式及计息(或计费)方式不变,甲方仍需对剩余借款按照该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5.4乙方保留对上述计息、计费与还款规则进行调整的权利。该等调整一经乙方做出并以乙方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平台公告、或者客户服务热线提示等方式公布,或者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甲方,即于乙方确定的生效日期起正式生效。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1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之外,甲方在此还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签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构成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乙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甲方履约或对甲方执行。

(2)甲方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良好,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相关款项,甲方在本合同下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甲方已获得其配偶(如有)的同意。

(3)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

(4)甲方已在申请文件中向乙方如实、完整地说明了其个人有关信息,甲方已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其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进行说明,甲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如有)全部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5)甲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或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6)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涉及甲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7)贷款期内,甲方如发生经济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8)在本合同终止之前,甲方变更姓名、户籍所在地、常住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商户地址或其他个人信息的,均须通过乙方或乙方合作机构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提交相关资料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若甲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机构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司法文书或仲裁文书的,可视为已送达。如无人签收或者拒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9)甲方保证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

(10) 如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甲方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并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11)甲方确认,无论是甲方本人或是以甲方名义使用甲方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代表甲方本人的意思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2)甲方承诺将妥善保管本人的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与办理及使用借款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信息。甲方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号信息和密码。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账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甲方理解乙方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针对向该账户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人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7.1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甲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甲方没有按时足额偿还任一笔贷款的贷款本金、利息、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如有)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3)甲方使用虚假的身份、财产证明、商户信息,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获得本合同项下贷款;或者甲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甲方不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甲方违反与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或发生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形,或与甲方相关的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或甲方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被公检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扣押的;

(5)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其他对乙方债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

(1)停止额度项下贷款的发放;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3)采取公告催收、委托代理机构催收、诉讼催收等方式进行清收;

(4)对于按利率计息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账单金额(含逾期本金、利息及费用)按照该笔贷款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时,应按逾期次数加付逾期违约金,每次逾期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不含罚息)的【5%】且不低于人民币20元。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有权就违约使用的贷款按照该笔贷款约定的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5)要求甲方偿还债务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6)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及网络平台上公告。

7.3 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在甲方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甲方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被通知方或其收件代理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快递或挂号信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寄出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乙方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8.2 甲方应确保其向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地址、商户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完全准确、有效,乙方或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向上述地址或渠道向甲方发送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件时,若发生他人代签收或退件,均视为已送达甲方。甲方变更个人信息而未按乙方的要求通知乙方的,乙方或争议解决机构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特别约定条款记载的甲方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是否最终为甲方所收悉,均根据本合同8.1条的约定推定已有效送达甲方并为其所知悉。

第九条 信息披露

9.1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甲方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交易信息(如授信信息、还款信息等)以及可能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如逾期情况等)。

9.2 当甲方发生本合同下的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并可为催收甲方欠款之目的将甲方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9.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推荐相关产品)之必要,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关联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以及乙方认为必要的相关业务合作机构。乙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甲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严格保密义务。

第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引、通知(包括口头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乙方不能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 若乙方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乙方网站维护或升级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乙方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故障。

11.3 甲方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在注册时向乙方提交的电子邮箱、用户名、密码及安全问题答案等信息,上述信息是甲方在乙方处的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甲方知晓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及与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账户密码或相关信息泄露的,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12.2 在乙方的债权尚未得到全部清偿前,甲方出现逾期等任何违约行为时,乙方在任何时间所给予的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应享的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现在或将来对上述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2.3 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贷款债权收益权)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该转让行为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转让权利时若需通知甲方的,通知可以书面、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或在乙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甲方同意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基于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

12.4 乙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乙方将就修订内容在乙方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平台内提前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停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及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即视为同意接受并遵守修订后的合同及附件。

12.5 无论甲方的贷款额度是否被批准或额度期限是否已终止,甲方同意乙方可保留甲方的个人相关资料,乙方可不予退还,同时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12.6 甲方同意乙方对与甲方沟通的电话、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进行记录,并且甲方同意将该等文字、语音文件、图像、视频文件等用于乙方认为合适且必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争议解决(如诉讼、仲裁等)中用作证据。

12.7 甲方声明,其已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且同意受其约束,并己就此(甲方认为必要时)向专业人士获取过咨询。

授权人/申请人(签字确认):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